一手住房细则
一、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心相关规范文件。
二、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6.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7.借款申请人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准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9.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大额债务,且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10.借款申请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1.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期限、额度计算及利率
(一)贷款期限
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30年。对于符合男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0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二)贷款额度计算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在贷款比例限额、贷款最高限额、还贷能力限额、账户余额限额中取最低值,乘以资金流动性系数等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涉及的4个限额和1个系数规定如下:
1.贷款比例限额
购买首套普通商品房,贷款比例限额为商品房成交价的70%。购买第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比例限额为商品房成交价的50%。
2.贷款最高限额
(1)市内九区管理部贷款最高限额:借款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
(2)辽中、新民、康平、法库管理部贷款最高限额:借款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5万元。
(3)高层次人才贷款最高限额:高层次人才(A、B、C类和经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D类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沈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1.5-4倍,贷款额度的其它计算方式不变。
3.还贷能力限额
还贷能力限额=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6个月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之和)×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期限。
4.账户余额倍数限额
账户余额倍数限额等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5.资金流动性系数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率挂钩,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贷款资金使用率小于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贷款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换算结果精确到“%”表示的小数点后6位。
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办理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4.《沈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合并登记)》原件1份,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
5.首付款证明原件。
备注:不能联网核查婚姻信息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若申请异地贷款,不能通过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官方APP或小程序查询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公积金缴存明细》的,须提供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
若与银行组合贷款,另需提供银行所需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2.近半年工资账户明细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4.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受托银行网点公积金贷款受理窗口提交贷款申请要件。
2.审核:受理柜员依据公积金贷款政策对贷款申请条件及要件进行初审、复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借款合同、贷款支付凭证等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上签字确认。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同步办理商贷受理及审核业务。
3.抵押: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4.放款: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的开发企业账户,并将借款合同等资料邮寄到借款人指定地址。
六、办理时限
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公积金组合贷款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手住房细则
一、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心相关规范文件。
二、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6.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7.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即拍卖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后的3个月内准予申请;
8.借款申请人所购买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35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9.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10.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大额债务,且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11.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的房屋产权明晰、无抵押、可交易;
12.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期限、额度计算及利率
(一)贷款期限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30年。对于符合男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0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二)贷款额度计算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在贷款比例限额、贷款最高限额、还贷能力限额、账户余额限额中取最低值,乘以资金流动性系数等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涉及的4个限额和1个系数规定如下:
1.贷款比例限额
购买首套二手房,贷款额度按核准价(成交价与评估价取最低)的规定比例计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内的(含十年),贷款比例限额为核准价的7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上、三十五年以内的,贷款比例限额为核准价的60%。购买第二套二手房,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内的(含十年),贷款比例限额为核准价的5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上、三十五年以内的,贷款比例限额为核准价的40%。
2.贷款最高限额
(1)市内九区管理部贷款最高限额:借款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
(2)辽中、新民、康平、法库管理部贷款最高限额:借款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5万元。
(3)高层次人才贷款最高限额:高层次人才(A、B、C类和经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D类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沈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1.5-4倍,贷款额度的其它计算方式不变。
3.还贷能力限额
还贷能力限额=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6个月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之和)×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期限。
4.账户余额倍数限额
账户余额倍数限额等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5.资金流动性系数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率挂钩,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贷款资金使用率小于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贷款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换算结果精确到“%”表示的小数点后6位。
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办理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3.《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承受方)》原件;
4.《税收完税证明》(契税发票)原件;
5.《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与借款人姓名相符)原件。
备注:不能联网核查婚姻信息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若申请异地贷款,不能通过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官方APP或小程序查询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公积金缴存明细》的,须提供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
若与银行组合贷款,另需提供银行所需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2.近半年工资账户明细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原件;
3.房屋买卖合同原件1份;
4.首付款证明原件;
5.《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原件1份;
6.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受托银行网点公积金贷款受理窗口提交贷款申请要件。
2.审核:受理柜员依据公积金贷款政策对贷款申请条件及要件进行初审、复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借款合同、贷款支付凭证等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上签字确认。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同步办理商贷受理及审核业务。
3.抵押: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4.放款: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并将借款合同等资料邮寄到借款人指定地址。
六、办理时限
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公积金组合贷款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及电话
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 12329
和平管理部 22713659 和平北大街48号(省妇女会馆对面)
沈河管理部 23936201 沈河区惠工街159号(地铁二号线金融中心站B出口南侧)
铁西管理部 25891893 铁西区艳粉街61号(203路终点站对面)
皇姑管理部 23495673 皇姑区宁山西路5号(百鸟公园西南角)
大东管理部 24357993 大东区大东路175-1号(永丰社区西侧)
浑南区管理部 23751057 浑南新区沈营路29-14号(哈尔滨啤酒厂对面)
于洪管理部 23341206 于洪区黄海路20号
沈北管理部 89601612 沈北新区中央路77号
苏家屯管理部 89138568 苏家屯区牡丹街63-1号
新民管理部 27627763 新民市战前大街112号
辽中管理部 87828903 辽中县南环路1号2门
法库管理部 87115883 法库县龙山路7号
康平管理部 87338256 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路64号
铁路分中心 23300070 和平区砂阳路618甲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双休日延时服务9: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以上内容如有变化,以最新实行政策为准)
来源:房谱网《重磅突发!沈阳公积金贷款要求放宽!》
注:文中房源均距离地铁站1.2公里范围内